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被告會同檢驗測定機構琨鼎公司所為之採樣、檢測,尚不足認定原告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56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逕行處分之目的在於督促被上訴人污染之改善,而非僅提送報告書,被上訴人恐有誤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2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下稱檢測報告)為據,系爭檢測報告之性質,顯屬關於上訴人是否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鑑定報告,該鑑定報告是否可採,原審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上開裁罰準則附表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新臺幣):第56條:工商廠場:10至100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5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之採樣為合法,本案96年11月14日之樣本檢驗確定被上訴人未完成改善,此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據此確定事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期違法排放超標之空氣污染物,遭環保局分別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處10萬元、20萬元、10萬元、4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5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依據檢測結果,認定上訴人排放空氣污染物不符合法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按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科處上訴人10萬元罰鍰及命限期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審本於職權調查證據後,以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經營之泰仔仔小吃店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熱熔加工作業,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於97年10月9日派員稽查,於該廠區周界外採集異味污染物樣品後,由竊嫌羅揚超(非本廠之人員)簽收,該樣品經檢驗分析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超過法定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惟查,相對人認聲請人從事廢棄物掩埋處理作業,其異味污染物濃度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工業區及農業區」周界排放標準值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備元件執行檢測事項,共檢測125件...KB-03-0C管線之其他連接頭測值為10,400ppmVOC揮發性有機氣體,已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10,000ppm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從事印刷作業,其周界臭氣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50,因周界臭氣濃度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被告依同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所引述的部分是規範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而該準則是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空氣污染行為所為的規定,與本件係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之規定顯然有出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兩造之爭點為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20萬元罰鍰,是否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5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從而,原處分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45萬元罰鍰,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村○○街100號設廠從事紙漿生產作業,前經上訴人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上訴人環保局)派員於民國97年3月28日前往稽查採樣,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所定限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觀該函文內容,乃被告機關因原告涉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乙案,在依同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對原告作成行政處分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據上,原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故被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原判決以:上訴人有違章情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上訴人最低額之10萬元罰鍰,依法尚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以原告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所定限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20萬元罰鍰及2小時環境講習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