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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5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未依限檢驗,經被告查認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規定,乃以92年9月15日C0000000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68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花蓮環保局於97年9月2日再次派員前往執行複查採樣,檢測結果發現異味污染物濃度仍超過排放標準所定限值,再審被告針對本次複查結果,核認再審原告為1年內第9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告前情主張,均難為推翻被告所為之裁罰,被告以原告拒絕配合抽驗檢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3項、第71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9條及其附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3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有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下稱瑩諮公司)進行檢驗分析,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及74(檢測報告日期:97年6月24日)仍超過排放標準所定限值,上訴人針對本次複查結果,核認被上訴人為1年內第9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環保局於97年9月2日再次派員前往執行複查採樣,檢測結果發現異味污染物濃度仍超過排放標準所定限值,上訴人針對本次複查結果,核認被上訴人為1年內第9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相對人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為由,於民國105年9月21日以高市環局空處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之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向環保署網站查詢結果,系爭機車並未依限完成檢驗,被告乃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掣發94年9月5日D000000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告發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法規裝設密閉排氣系統等污染防制設備,且未有效收集廢氣致洩漏至大氣,故雲林縣環保局據此檢測結果核認原告廠區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94年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綜上所述,原告前揭主張既不可採,則被告以原告前揭違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3月27日查獲本案違規事實,其同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則被告計算本案應處原告之罰鍰,因自103年3月27日發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日前1年內,於102年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等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另上訴人於97年6月以前,即於:⒈92年10月27日因從事非鐵金屬冶煉製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逕行從事非鐵金屬冶煉程序製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⒉93年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7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媒鍋爐,各為150萬仟卡/小時及250萬仟卡/小時,已超過許可證核可之最大熱值,該廠未申請操作許可證變更即逕行操作,原告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至明。⒊系爭工廠於91年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訴人是否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亦不影響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實,被上訴人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論處,自無違反比例原則可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之規定,於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1個月前函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汰換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且不符合該管理辦法附錄9計算處理規範,因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7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告因於96年7月30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經被告要求限期改善,原告雖於96年9月11日提出改善完成報告,惟被告所屬環保局於96年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碳氫化合物(HC)濃度為11,656ppm,均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限值(CO為4.5%、HC為9,000ppm),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100年8月9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第56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裁處法定最低度罰鍰2萬元,認事用法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下稱瑩諮公司)進行檢驗分析,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及74(檢測報告日期:97年6月24日)仍超過排放標準所定限值,被告針對本次複查結果,核認原告為1年內第9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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