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㈠國民法官依本法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作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㈠國民法官依本法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作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檢察官提起公訴除需證明被告各項犯罪事實外,將來更需要就科刑事項進行舉證,並與被告及辯護人進行科刑辯論,此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並無不同,且因國民法官與法官合審合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作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檢察官提起公訴除需證明被告各項犯罪事實外,將來更需要就科刑事項進行舉證,並與被告及辯護人進行科刑辯論,此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並無不同,且因國民法官與法官合審合判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審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非完全明朗,且檢察官提起公訴除需證明被告各項犯罪事實外,將來更需要就科刑事項進行舉證,並與被告及辯護人進行科刑辯論,此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並無不同,且因國民法官與法官合審合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案既難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則亦難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之目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案既難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則亦難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之目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檢察官提起公訴除需證明被告各項犯罪事實外,將來更需要就科刑事項進行舉證,並與被告及辯護人進行科刑辯論,此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並無不同,且因國民法官與法官合審合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法庭作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始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檢察官提起公訴除需證明被告各項犯罪事實外,將來更需要就科刑事項進行舉證,並與被告及辯護人進行科刑辯論,此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並無不同,且因國民法官與法官合審合判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