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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有關臺商回臺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預覽 ↗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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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理對象為赴海外地區投資二年以上,符合本方案所定適用條件之公司,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二年以自有品牌海外出貨占產量百分之…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策略之研議。 二、國際聯合審計發展趨勢之研析。 三、聯合審計案件之規劃與查核(含審核通知之繕發及後續追蹤)。 四、各審…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外國公司在我國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應實際營運五年以上,並以該子公司本身資金或投資盈餘進行相關投資者,於符合前點之規定,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在海外地區有投資事實之證明文件: 1.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檢附本部…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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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工業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各款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三…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協同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預覽 ↗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審查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公司列…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預覽 ↗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審計長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預覽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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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代表之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預覽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公司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由該中心每半年將公司投資進度提報審查會,且另陳報部次長。 …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公司依第四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前向本部工業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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