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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4

  1.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2. 2.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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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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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