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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3.17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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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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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策略之研議。 二、國際聯合審計發展趨勢之研析。 三、聯合審計案件之規劃與查(含審核通知之繕發及後續追蹤)。 四、各審計單位聯合審計案件之支援或協調。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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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2.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3.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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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2.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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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3.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