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 2.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 3.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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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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