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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④兩造於99年7月16日在上訴人公司處另簽訂系爭合建契約,惟系爭合建契約並未記載原合建契約中之系爭約款等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復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原合建契約書、系爭合建契約書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兩造另行訂立之系爭合建契約,應視為新契約不得與林正杰所訂之原十二層、十七層合建契約相比較,而應就系爭合建契約單獨認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合建契約書除未記載前合建契約之系爭約款外,其餘約款均與前合建契約之內容相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合建契約為和解契約之性質,系爭合建契約既未經合法解除,仍為有效,縱被告等6人有不履行系爭合建契約之情形,原告亦只得依系爭合建契約請求,不得再依系爭買賣契約之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履行兩造間合建契約,堪認兩造間存有合建契約;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忠泰公司甲合建契約,未經其書面同意,兩造間無合建契約存在云云,為不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違反系爭合建契約任一條款,應加倍退還原告依系爭合建契約所已支付之保證金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合建契約書不在我等簽署的要件之一,合建契約書並沒有經過我等同意,被告卓照子並未在合建契約書上蓋章,是告訴人等為申辦建築融資始自行提出合建契約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3日將系爭合建契約及協議書正本交付予被告收受,無從證明兩造有合意解除系爭合建契約之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惟被告與原告等人簽訂合建契約後,無法與系爭土地之其他土地所有人簽訂合建契約,以致無法依系爭合建契約提出自辦市地重劃。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磋商、協議訂立合建契約,非以簽訂與系爭合建契約條件相同之合建契約為必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簽訂系爭合建契約時即知系爭合建契約乙方及系爭土地之地主積欠債權人債款。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7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㈠依系爭合建契約第4條、第13條約定,原告需與本建築基地全部地主簽訂合建契約完成後方取得興建權,因建築基地之地主未能全數簽訂合建契約,原告依系爭合建契約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縱原告確有以提出合建契約修訂版文本為合意解除系爭合建契約之要約,並經被告林育賢承諾,因原告僅係向被告林育賢個人提出,依前說明,亦不生系爭合建契約合意解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亦為兩造所是認,而系爭合建契約並無無效之原因,因此系爭合建契約及系爭十二層合建契約均有效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法請求確認兩造間系爭合建契約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合建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浩華建設公司因土地開發案將合建契約書全部委由蔡慶鐘處理,簽訂合建契約書時告訴人未在場目睹契約簽訂之過程,而受委託之蔡慶鐘已死亡,則合建契約書究係由蔡慶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兩造合建契約之所以失其效力,緣陳灣等五人拒與原告簽訂合建契約,核與被告無關,另兩造並未約定被告負有使陳灣等五人應與原告成立合建契約之義務,則被告就陳灣五人未與原告成立合建契約一節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林育賢亦以林育政與伊解除系爭合建契約,伊向其提出刪除林育政部分之合建契約修訂版等情為由,表示與伊間系爭合建契約業已解除,於108年8月28日發函解除系爭合建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退萬步言之,系爭合建契約自兩造簽訂後,原告從未於系爭土地上正式開工,既系爭合建契約尚未開工,被告自有權依民法第511條終止系爭合建契約,且被告亦已於112年5月3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除系爭合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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