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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此為一般商業經營常態,而上開原(物)料數量上差異,因聲請人公司負責人落實相關管制及防制,並無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此為一般商業經營常態,而上開原(物)料數量上差異,因聲請人公司負責人落實相關管制及防制,並無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惟依環保署101年7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10056043號函:「另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前揭規定之既存污染源,其排放管道如有重設或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惟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7月17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另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前揭規定之既存污染源,其排放管道如有重設或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原料酯類硬化劑、甲醇、矽鐵、錳鐵及鎳,皆未完成變更或異動操作許可證申請程序,逕行操作,且新增原物料種類或增加使用量,不論有無增加空氣污染物種類,自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52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修正公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操作。』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24條所稱變更,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如前述。次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應於『收到前款檢測報告後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環保署且以106年8月28日環署空字第1060066860號函釋:「……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3款第1目至第9目規定,已明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之內容項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設置或變更。」亦為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條、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項及第11條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提出許可證之異動及展延申請,對於許可證內容及期限,均有裁量權:1.空氣污染防制法建立之許可證制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9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按「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訂定,關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等事項為補充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操作。」為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條、第3條、第11條及第20條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就原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第1項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對於許可證內容及期限,均有裁量權,茲分述如下:1.空氣污染防制法建立之許可證制度,依同法第24條、第29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復按環保署106年8月28日環署空字第1060066860號函略以:「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3款第1目至第9目規定,已明定操作許可證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而從同法第24條第2項、3項規定文字,可以得知其未就無煙燃燒設計量為明確之授權,縱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法條文字可以看出並未就無煙燃燒設計量為明確之授權,縱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3款第2目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三、操作許可內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準此,原處分於不具有環保署發布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法定撤銷事由之情形下,逕行撤銷97年3月25日環空字第0970047953號核定審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綜合觀察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3款、第20條第3款等規定,均詳列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更可證明其法規範之預防性管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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