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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至自訴人之自訴意旨謂,被告率而為勞動條件的調整與修訂,未履行先行協調會商之義務,故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科僱主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系爭僱傭契約、系爭團體協約第40條約定、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自100年1月1日起給付伊等系爭機種加給(含超飛差額),上訴人黎承開(下與曾慶儒各稱其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伊給付機師之3項福利,係為推展機師簽署個人版約定書,與系爭團體協約第40條及團體協約法第17條、第19條均毫無關係,上訴人依此請求伊給付系爭3項調整措施之差額,並無理由等語置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周聖芳、張佰順、吳朝琴依系爭團體協約第6.4.1條及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1,755元、1,260元、495元部分,為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不可能發生個別勞動契約所訂之勞動條件後退至「視為團體協約」的仲裁判斷之情形,惟原判決逕認「倘未經會員大會議決即申請仲裁,將陷於不可預測之風險中,且剝奪全體會員事後救濟之權利」,顯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19條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3項調整措施性質均非薪資,與98年版團體協約第40條及團體協約法第17條、第19條均無關係,被上訴人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依系爭僱傭契約、系爭團體協約第40條之約定,及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機種加給、系爭定額飛安獎金,上訴人黎承開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保險自負額,均屬無據等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原告復依據華航工會98年1月21日簽定之團體協約,主張被告依團體協約法第17條、第19條,應遵守團體協約規定之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對原告一體適用含3項福利措施之調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99條第1項、團體協約法第2條、第17條、第19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協約第6.4.1條、團體協約法第1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按3.2%調薪後之薪資差額(均扣除晉1級之薪資級距薪資)即:⑴周廣峯等7人如附表二「本院判斷」欄下「應給付金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現行法團體協約法第1條亦明文規範只要雇主與工會間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皆屬團體協約,故前揭所示96年9月11日協議書實乃屬團體協約之法律性質無誤。依據現行團體協約法第1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依台水公司團體協約(證物2)第2條、第3條及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可知遴用要點訂定應遵守台水公司團體協約之規定,97年10月30日及98年7月29日遴用要點二次修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認伊解僱違反系爭團體協約第7、11條約定,惟該二約定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不應成為兩造間勞動契約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業會合作協調會報第九案協商決議,仍維持未實際擔任駕駛工作超過5日(不含)以上者,按實際兼任駕駛工作日數計發,依伊公司與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協約第37條約定及團體協約法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團體協約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ꆼ甘國秀另抗辯系爭聘僱契約與華航公司違反「國籍機師和飛航工程師服務年限及訓練費用賠償作業辦法」、「團體協約」第50條第1項、第51條約定,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等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團體協約法第19條前段定有文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郵政工會之間已訂定團體協約之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協約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第21條第1項。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1段。民法第148條、第247-1條、第482條。0企業化特別獎金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1段。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團體協約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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