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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容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自行調查所得之實質所有權人作為補償對象,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土地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與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同,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土地徵收補償之對象,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所明定。首揭土地徵收條例第2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8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土地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八、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依前揭說明,原告既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系爭土地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被告申請將其權利備案,被告自應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發給對象,原告主張林菊花業已死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部爰將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作修正,以解爭議,該修正草案目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上揭重劃條例第37條於未完成修法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487-1、488、489-1及48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登記名義人為大承興業株式會社,民國93年間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虎尾溪堤防工程需要,徵收系爭土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早於84年9月7日84府地權字第226384號辦理其第一次徵收;相對人若據以第二次拆屋還地,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款規定,保障私人財產而優先適用本案;應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6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償受所有權登記之農田水利會不得享有該所有權將來之換價利益,其將來之換價利益仍應回歸由縣政府取得」,即使有相關內容之記載,亦違反憲法第15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土地徵收條例第2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謄本上所登記之權利人為限,故在徵用土地之情形,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並不以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記之權利人為限,系爭函文援引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其適用法律應有錯誤。2、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全字第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效果予以列示(見本院卷第17至29頁),並未對聲請人即被徵收人另外規制內政部107年8月28日函及上開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5條、第18條、第2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9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土地經徵收後,其地價及補償費之發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發給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並無規定可分配發給其他有債權之權利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末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本文:「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6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與法律明文規定相牴觸之行政命令,認為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款依比例由其領取,係為公共福祉,基於公益且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云云,顯然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司法院釋字第559號解釋意旨、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土地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與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意旨相同,是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關於補償對象之認定,亦得參考本院前開會議決議意旨認定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國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公告後依法得移轉者,其權利以移轉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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