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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6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再審原告所請求登記之事實,經再審被告依法審查、公告並調處之結果,准為地上權登記,所依據者是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之規定,再審原告之請求既已合於法定要件,原判決又如何能以再審被告所主張異議人黃蒼敏等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雲銘之繼承人張東義、張吉廷、張麗娟)立契會同辦理權利內容等變更登記(義務人變更及權利範圍變更),或請代位申請人訴請法院判決可代位辦理本案權利內容等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第114條定有明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及土地法第59條亦有明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規定可知,共同擔保物之抵押權得塗銷部分抵押物或增加擔保,被告抗辯因系爭抵押權不可分,原告不得僅就系爭抵押權共同擔保之57筆土地中之3筆土地確認抵押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又提出第三人吳榮欽所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書以圖證明其確有以行使地上權之意占有系爭土地,惟該土地四鄰證明書僅係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第1項規定:土地總登記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5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按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第1項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規定以104年4月8日板建測字第042510號案撤銷建物測量成果圖,並以104年4月17日新北板地測字第1043766233號函通知上訴人(下稱原處分一);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㈨原告戊○○於97年12月19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於98年2月間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7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即修正後之第118條)辦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僅係就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時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為規範。又查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至今。詎原告於94年3月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檢附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門牌整編證明、房屋稅籍證明、用電證明及四鄰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岡山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上開簡水秀讓與之抵押權部分,本應將系爭抵押權為抵押權分割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之2:「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上訴人於94年3月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檢附相關文件,向岡山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於行公告程序中,竟遭被上訴人戊○○、己○○、甲○○、乙○○○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系爭土地不能分割之情形知之甚詳,其向被告提出申請時卻未檢附上開民事判決,主觀上有矇騙被告辦理登記之惡意,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及第2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被告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情,認債務清償證明書內容不實,然而:㈠、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之規定:「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6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辦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筆土地所得價金確逾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之金額,亦無從依此認定被告韓勝隆將所得價金用以清償其積欠被告韓華光之債務、系爭最高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全部獲得清償或免除,另觀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之規定,就共同擔保之數宗土地,其中1筆為塗銷之登記,並無不可,是本件原告僅就系爭土地請求塗銷,於法尚非無據,亦併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雖引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114條之2認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惟第114條指此情形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並未限制塗銷或變更應同時或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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