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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具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且依土地法第7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第100條、第100條之1規定,縱經法院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而確定,仍需共有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具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且依土地法第7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第100條、第100條之1規定,縱經法院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而確定,仍需共有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為滿足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而為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由不同人所有造成農地經營利用之問題,故對於農舍與農地移轉時承受者之身分條件有所規範,參諸土地登記規則第9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除援引原審時之陳述及答辯外,補稱:㈠按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土地法第7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登記規則)。況該67年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係規定:「已登記之權利,因一定關係人之死亡而消滅者,得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聲請為塗銷登記。但應加具死亡證明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本件所爭執者,乃參加人並未合法提出由原告公司代表人所出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與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規定無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屋已因毀損而不復存在,而毀損原因則是因風災之故,導致此房屋無法住居,予以拆除,此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據此,原登記所有權人原告本應依據土地法第72條、第78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9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20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第31條所稱土地移轉。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暨內政部地政司編印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四章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節買賣登記」及「第四節共有物分割登記」意義觀之,已明確定義共有物分割亦為所有權移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第93條亦明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方屬之,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如屬土地總登記後發生土地權利有移轉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第14條第2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綜觀建築法第30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第149條第1項等規定暨被上訴人94年4月28日府建管字第0940052372號、內政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第94條及第95條規定,亦無得逕為函請塗銷登記之規定,可見被告函請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不具事務權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亦有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承諾書第3條約定,陳竣等7人已委任被告於辦理陳慶雲遺產之繼承登記後,代為出售其等繼承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並約定由被告負擔一切稅費、仲介費等之支出;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被告間辦理離婚登記,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則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辦理登記。土地法第7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9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原告所為買賣移轉登記與調解移轉登記,均係移轉所有權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不屬於塗銷登記之法律效果,事屬明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20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82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規定及土地登記審查手冊之意義觀之,共有物分割亦屬土地稅法第31條所稱土地移轉云云,仍不足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土地法第7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參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方屬之,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如屬土地總登記後發生土地權利有移轉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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