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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簡抗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雖係因土地增值稅之扣繳問題而產生,然土地買受人於土地增值稅未繳清前,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本不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現因本院民事執行處不察,未俟相對人即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雖係因土地增值稅之扣繳問題而產生,但土地買受人於土地增值稅未繳清之前,依法本不得辦理土地之移轉登記(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這是法律為確保國家公法上租稅債權對物之自由流通所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增值稅,如何有利於被告?況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辦理「移轉登記」與本件原告申請「土地分割登記」並非相同,原告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請求,被告亦難同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司促字第八九三九號支付命令、陳進發財產及所得清單、土地謄本手抄本、本院一○○年度家催字第六三三號民事裁定、刊報公告為證,然而:㈠系爭土地尚滯欠地價稅共四十九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循序起訴謂其係前述土地之拍定人,為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一所賦予單獨申報之權利人,且為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代繳義務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價稅云云。惟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被告實以原告所開立之N00000000號之支票用於支付土地增值稅之用,否則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此系爭土地即無法辦理移轉過戶手續。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以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繳稅,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惟上訴人該申請案初經被上訴人函請前台灣省稅務局核示,該局原認與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末按土地增值稅之繳納係為公法上之給付義務,與上訴人依約應負移轉係爭土地所有權之義務間並非對待給付之關係;又按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前先行繳納,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訂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③第按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遍設定典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認為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點課徵,均與上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相違,自屬不當。十、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認為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點課徵,均與上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相違,自屬不當。十、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分割、合併後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分割、合併後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土地增值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之,土地法一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另收回耕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給予承租人補償,實務上則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須一併檢附稅單(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十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處罰。」固為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四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稅捐稽徵法第二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主張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重購農地辦理退稅只應檢具文件,無須有自耕能力證明,另提出其共同生活之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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