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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對於被告似同時發生容許錯誤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競合情形,依上開說明,此雙重錯誤應僅涉容許錯誤(間接禁止錯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容許錯誤既係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之法規範或其容許界限解讀有誤,自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影響於故意,祇得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是否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而免除其刑事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⑷關於容許錯誤(間接禁止錯誤),無非係行為人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已有認識,僅對於該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認識錯誤,為違法性認識錯誤,對行為人之故意並不生影響,依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抗辯兩造當初僅口頭約定錯誤一次扣薪40元等情,並經證人李東益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94頁、112年8月22日筆錄),此由被告提出之薪單上記載「罰則更改從109年3月6日起,容許錯誤一人一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對於事實情狀有正確認知,卻對於其行為合法或不合法之法律評價有錯誤理解,屬學說上所稱之「容許錯誤」或「間接之禁止錯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學理上所稱之容許錯誤,又稱間接之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誤認某個阻卻違法事由(容許規範)之法定界限或誤認某個法所不承認之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之情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因原告公司之業務型態極度不容許錯誤產生,故相當依賴工程人員之經驗及技巧,而一位合格稱職的工程人員必須要有不斷製作之機會,才能在過程中培養出足夠之能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等上開拆除圍籬、鐵橫桿之犯行,應成立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如無從成立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亦應成立容許錯誤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又按學理上所謂之容許錯誤,係法禁止認識錯誤之類型之一,亦即行為人對於法規範之認識雖無錯誤,但對於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誤解,而誤認自己之行為雖違反法律規定,然得以阻卻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僅主張其所為係出於誤認對方協助自己製作金流、美化帳戶之事實存在,進而誤認此事實之存在將構成交付、提供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正當事由而得以阻卻違法,而欲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蜂蛹及幼蜂部分,據前開證人張力陽所述,因鮮少有人進口,申報錯誤係在可容許錯誤之範圍內;因而被告未予細分為蜂蛹及幼蜂二項而予進口,尚難予以苛責,此部分被告應無走私之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在對方長期情感灌輸下,產生「合法資金匯入」之容許錯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智財判決預覽 ↗
引證案1係美國專利第US0000000B1「用以容許錯誤及平衡負載之串流伺服器的客戶基礎動態開關」,公開日為2001年2月27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入口點202接收串流,再廣播串流的副本至組反射器204a-n,這些組反射器最好在網路和地理上分散以確保容許錯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構成要件要素,如對於「違法性要素」有所誤認,應係行為人是否誤認行為得以阻卻違法事由之範疇,亦即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或其界限,誤認係法律所容許而得阻卻違法(學說上又稱容許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屬學說上所稱之誤想防衛,應阻卻故意或故意罪責而不該當毀損罪;㈥被告自始至終均認自己拆除圍籬之行為可成立正當防衛、告訴人架設圍籬之行為不法,應為學說上所稱之「容許錯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非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有藉由被告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殊難想像渠等得在金融機構設定輸入金融卡密碼容許錯誤次數範圍內,精確猜出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非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有藉由被告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殊難想像渠等得在金融機構設定輸入金融卡密碼容許錯誤次數範圍內,精確猜出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包含密碼長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行為人主觀上誤認其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致誤認其行為係法規範所許可),乃「間接之禁止錯誤」(indirekterVerbotsirrtum,亦有謂「容許錯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學理上所稱之容許錯誤,又稱間接之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誤認某個阻卻違法事由(容許規範)之法定界限或誤認某個法所不承認之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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