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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根據專利審查基準第2-3-29頁規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證據2至證據5之組合,確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係附屬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故依上述專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解釋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之業務範圍不包含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使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反而窄於專利代理人之業務範圍,且專利師受委託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均不受專利師法之規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智財判決預覽 ↗
故當事人對於核准之專利權,認為有不應核准而給予專利時,於專利存續期間可依法提出異議,縱使於專利期滿後,為撤銷不當發給之專利,亦可依專利法第68條規定提起舉發,以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專利法之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故專利審查官之承辦業務,雖與專利法令有關,然專利師法之制定,係將專利師納入專門職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9項: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具進步性,則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9項亦具進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智財判決預覽 ↗
系爭專利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系爭專利一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屬相同,因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自亦不落入系爭專利二申請專利範圍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日本專利局、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均未核准系爭專利(原證4、5、6、8、9、13至18、21),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9項不符專利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本於前述專利法與專利師法規定之清楚文義,「受委任而具名代理專利申請人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係屬於專利師法第9條第4款所指「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智財判決預覽 ↗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為星聯鋒公司從501號專利所延伸之專利新型,亦同等語,係專利權範圍之約定,與衍生專利權歸屬無涉,則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為501號專利之延伸,依上開約定,伊為系爭專利之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6號智財判決預覽 ↗
換言之,不論修正前專利法第51條第1項,抑或修正後專利法第52條第1項有關專利延長之規定,均係以「專利案」(即特定專利號之專利)為其對象,非專利案內某一特定之請求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智財判決預覽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及第4項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依附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及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基上分析,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18至22項、第27至50項不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智財判決預覽 ↗
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的基礎下,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同樣不具進步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附表爭點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是否不具新穎性部分: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預浸材[prepreg]之定義:依系爭專利內部證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均等範圍:1.文義讀取之分析:茲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系爭產品第1項之各要件,其中系爭產品b、c要件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0年6月21日核駁該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9項,其中第1項至第10項及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0項,該專利後經限縮,仍遭核駁,足證該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智財判決預覽 ↗
207664號「門禁對講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第I261208號「門禁對講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以下合稱:系爭二專利),專利期間分別自民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上,根據專利法第一條所明定為保護發明之立法意旨,被告當根據專利法之規定,儘量幫助專利申請人對無不符專利法規定之發明取得專利保護,而非罔顧專利申請人在投資無數人力物力後所得發明獲得專利保護之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引證二得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新穎性,或與通常知識組合而可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進步性,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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