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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小上字第八十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依前開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所規範之於本件二審不得再提出新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該上訴人就本件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第二審應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而本件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理由之指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十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即小額訴訟程序,基本上其訴訟程序之設計,無非欲使當事人就該小額訴訟事件能儘速定息紛爭,故求急速解決,而以二審終結,同時異於該簡易訴訟程序之設計(一、二審為事實審,例外以判決違背法令即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訟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小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訟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為論,此從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訟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為論,此從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訟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訟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為論,此從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訟程序所規範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足參)為設計,是以該小額訴訟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乃有規定準用該普通訴訟程序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小上字第六十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十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訟程序所規範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規定足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六十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小上字第七十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得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及同條之二規定足參),就該小額訴訟程序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即以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決是否違背法令唯論,此從小額訴訟程序所規範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足參)為設計,是以該小額訴訟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乃有規定準用該普通訴訟程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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