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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王○城、蔡○辰、王○芳未善盡教養義務,致王○翔、蔡○澔、蔡○樺對林○安為霸凌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裁定進行親職教育等語。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指法院依職權對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的裁判所為之強制執行(強制五Ⅰ)」、「85年修正強制執行法時已刪除此項規定,執行行為係依其他法律規定而開始者(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第84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源(民國84年11月出生)於為被告下述所稱行為時為尚未滿18歲之少年,又該行為相關者亦有為尚未滿18歲之少年,均為少年保護事件之行為人,為達上開少年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查,被告甲○○為8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查,被告甲○○為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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