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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3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抗告人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銀行)部分:相對人目前靠其配偶及親友扶養接濟,雖非屬薪資收入,惟若收入來源固定,尚非謂不能認係屬其他固定收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7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得流動販賣違規營業」之記載可稽,況原告亦未因本件事故受傷需治療休養而無法工作,於系爭貨車修理期間,非不得承租同型車輛載運漁獲以營業,足見實際上原告於系爭貨車送修期間尚非謂不能營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翁玉目前靠其配偶及親友扶養接濟,雖非屬薪資收入,惟若收入來源固定,尚非謂不能認係屬其他固定收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卷㈠第167頁),然審酌許清波係於10年7月25日生,至49年簽約時已年近39歲,為成年人,堪認應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尚非謂不能自行簽訂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質權人之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亦未實施質權,則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僅係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於受分配時,就其質權部分有優先受分配之權利而已,尚非謂不能對出質人之債權為強制執行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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