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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有關分期繳納差額地價乙節,按差額地價依法應以限期一次繳清為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有關分期繳納差額地價乙節,按差額地價依法應以限期一次繳清為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差額地價找補似屬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之自然債權、債務關係,準此已催收之差額地價及已發給之差額地價仍發生繳納、發給之確定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差額地價應由拍定人負擔,而非由上訴人負擔,且被上訴人從未合法催告上訴人或上訴人之父黃文週繳納系爭差額地價,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負擔系爭差額地價,而聲請參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被告之差額地價並未經判決確定或有其他執行名義,且從未通知原告應繳納該差額地價,並經本院以具有公權力及公信力之拍賣公告載明拍賣條件應由拍定人負擔繳清差額地價,而屬附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在收取系爭差額地價款之前,即已先行依規定墊支差額地價給受配土地面積少於應配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上訴人自無因收取系爭差額地價而受有利益之情事,被上訴人請求返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期攤繳系爭差額地價,亦有違誤,應予撤銷:⒈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分配結果確定時」始有效成立: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應以⑴差額地價請求權已有效成立(實體法上構成要件合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追繳差額地價,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法,從而被告依法不得追繳本件差額地價,且應退還已繳之差額地價,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受分配土地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之函文,應僅係對於前已核算確認之差額地價為限期繳納之通知,且因該差額地價請求,依行為時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查,每一農地重劃區皆有一基金專戶,皆有需發放之差額地價,及需繳納之差額地價或工程費,而同一重劃區需發放之差額地價款係由繳納之差額地價款及工程費與零星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規定繳交差額地價,難謂受有損害,況上訴人在被上訴人繳納差額地價前,已先行依法墊支差額地價補償給受配土地面積少於應配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上訴人亦無因收取差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其後陸續命繳納差額地價函文是否亦為行政處分?上訴人該等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差額地價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曾詢問上開土地之原所有人,渠等均肯定地回答當初並未積欠差額地價,當初繳交之差額地價未入帳,若非作業疏失,就是承辦人「技術性侵占」,依經驗法則而言,若非差額地價繳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本件縱然准予分60期繳納差額地價,被告對各期差額地價之執行期間仍然是各自起計,也根本不會有逾執行期間而無法將各期差額地價債權移送執行之疑慮存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被告雖稱重劃負擔並不等於差額地價,本件重劃所減輕的是差額地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7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差額地價,不得再向原告通知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原告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兩造之間差額地價公法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查每一農地重劃區皆有一補償金專戶,該專戶係運用於代收受需繳納之差額地價或工程費及發放差額地價,而同一重劃區需發放之差額地價款係由繳納之差額地價款及工程費與零星集中土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差額地價是屬於一次性之給付,上訴人94年12月19日雖僅就差額地價其中5,097,426元移送行政執行,惟中斷時效之效力應及於差額地價之全部,即包含差額地價其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辦理農地重劃過程所為之地籍測量違法,因而產生差額地價之結果,要求被上訴人繳納於法無據,且系爭差額地價請求權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收取差額地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在收取系爭差額地價款之前,即已先行依規定墊支差額地價給受配土地面積少於應配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上訴人自無因收取差額地價而受有利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受有不當利益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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