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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實際領回超過應領之抵價地部分繳納差額地價之需,所申請個人短期無擔保抵價地融資」,於「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抵價地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如有變更或更正分配結果,其原土地分配結果應予以撤銷,重新將正確之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時點應自土地分配結果重新公告確定時起算
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市地重劃差額地價繳納之法律關係,不宜以行政契約代之
有關市地重劃差額地價,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10年內,得再移送執行
差額地價請求權,本質上為一次給付之債權,分期繳納僅係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之方式,無從自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分期之款項,其請求權時效因承認而中斷,重行起算5年請求權時效
市地重劃區差額地價應繳、應領請求權行使之發生時點,應自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起算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一27農地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致生差額地價者與土地增值無涉
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產生兩種差額地價請求權均屬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所稱「公法上請求權」之範疇
早期放領公地參加農地重劃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未能保留分配,該公地承領人得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
辦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仍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被徵收土地因辦理農地重劃未繳清之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非屬代為清償或扣繳之範圍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法院拍賣時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可比照行政院61年11月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釋辦理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拒不繳納差額地價者,不得辦理其所有權之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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