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原告怠忽職責的行為含括使用民用手機的行為,被告依軍懲法第15條第1款前段「怠忽職責」規定,對原告為處罰,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上開工作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員工有怠忽職責,使被上訴人遭受重大損失情事者,得予以記大過二次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上訴人怠忽職責的行為含括使用民用手機的行為,被上訴人依懲罰法第15條第1款「怠忽職責」之規定,對上訴人為處罰,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固以上訴人「怠忽職責,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為由,依考績法第12條為免職之處分,惟「怠忽職責,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之要件,乃應以有確實證據者為要件,惟本件處分所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書面向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答辯,陳稱甲○○、乙○○「遲到早退、怠忽職守、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怠忽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所辯未怠忽職責」;第63頁倒數第9行關於「負債查額3億1633萬20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負債差額3億1633萬2033元」;附表一之命給付項次及本金(新台幣)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至原告主張因所遺失資料非屬保密資料,且系爭懲罰令乃以「怠忽職責」為由處罰原告,而非以遺失保密資料違反保密規定,再者,怠忽職責應以故意行為方屬之,原告所為屬過失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1次記2大過處分:……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係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技佐,因怠忽職責、侮辱長官並連續曠職達十日以上,被告乃以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校人字第○六五○號令予原告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係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技佐,因怠忽職責、侮辱長官並連續曠職達十日以上,被告乃以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校人字第○六五○號令予原告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1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處,依東光三期社區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7條約定,被告丁○○就其怠忽職責造成原告之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款「怠忽職責」規定,均如前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緣原告原任被告所屬工學院機械系技佐,嗣因怠忽職責、侮辱長官並連續曠職十日以上,經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以校人字第○六五○號令予原告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並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停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緣原告原任被告所屬工學院機械系技佐,嗣因怠忽職責、侮辱長官並連續曠職十日以上,經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以校人字第○六五○號令予原告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並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停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現役軍人有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訓練,或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或有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調查結果認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在上訴人公司任職,負責該公司琉球東港間往返渡輪之售票工作,歷年來均遵守公司規定,並無任何不良紀錄,更無工作不力或怠忽職責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於109年7月17日訪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否認有業務上疏失,上訴人於當日以被上訴人負責日月工程、坤琳工程,因個人作業瑕疵怠忽職責,驗收盤點溢收金額,致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佔用原告土地,係因未確實測量設計損害於民,主辦人員顯有怠忽職責之責,行政疏忽之責經原告數度陳情無效,始得循法律途徑尋求解決,被告如善盡職責不佔用原告土地,則無本訴訟事件發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爭點︰(一)原告所為是否該當行為時軍懲法第15條第1款前段「怠忽職責」之違失行為?被告以系爭懲罰處分,核予原告記過1次,是否適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3.縱被告公司依其工作規則第15條第11款之規定,不經預告解僱原告,然仍須符合「怠忽職責」且「致使公司蒙受損失」之要件,然查,被告就何為原告職責、原告有何怠忽職責之處等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