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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四、被告則以:(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修正理由,即明確指出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有堅強理由、檢附相關證明,尚有裁准空間(見原審卷第221至226頁),而按受僱者依性平法第20條規定為申請家庭照顧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勞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勞基法第50條規定給付產假與工資照給的義務,性質上屬當事人應協力之行為,然而,原告就第一次產假並未提出申請,公司當然無從給予產假,輔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6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度所請之普通傷病假(27日)未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30日之上限,縱使原告超過上限,如有生理假之需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函釋,仍得請生理假,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任教官及接受校安儲備人員培訓⒍原告均有依規定請安胎假:①依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軍訓教官請病假療養規定第2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自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621號釋意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103年3月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已刪除原規定僱主得要求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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