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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經原告以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第16款規定為由向智財局申請評定,請求撤銷被告惡意搶註之商標,業經智財局認定有理由並將系爭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上訴人於77年間即先使用「統領戲院」、「統領影城」、「統領TONGLING」(下稱據爭標識,均未申請商標)於其所經營之電影院,故參加人之系爭商標註冊,顯係惡意搶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暫字第4號智財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業已就系爭商標提出異議而由智慧局受理中,聲請人若證明相對人惡意搶註而撤銷系爭商標,則相對人於該惡意搶註之情況下,猶為寄發警告函、要求系爭產品下架等作為,非無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以一商標未註冊或已撤銷,即認無惡意搶註之情事,則惡意搶註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故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對商標之保護,不限於已註冊商標,尚包括未註冊商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2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如被上訴人係因業務往來才知悉而惡意搶註,則更不可能早於接觸經銷前即已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據爭商標,此為被上訴人非惡意搶註之明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暫字第10號智財判決預覽 ↗
顯然明知系爭商標為相對人長久使用之商標5圖樣,竟於99年間逕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且相關申請費6用係由相對人南蠻堂公司支付,有聲請人親簽之現金支出傳票7及繳費單據可證(證物4),顯見聲請人係惡意搶註系爭商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智財判決預覽 ↗
顯見參加人知悉據爭標識之存在,亦知悉原告早已使用據爭標識經營電影院事業,具有惡意競爭之非道德性意圖,其提出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顯屬惡意搶註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件參加人於「寧記」商標原長期使用者即訴外人蔣陵寧之全部營業下,惡意搶註據以評定之商標,並據其惡意搶註之商標對上訴人之系爭商標提出本件商標評定,核其權利之行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7號智財判決預覽 ↗
CASE」商標,「VRCASE」設計和規劃都是大陸原廠所有,大陸工廠在官網也有公告其「VRCASE」產品和商標,原告之前和虛擬增強公司有業務往來,其惡意搶註商標造成原廠損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1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意旨則謂:㈠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所規定『其他關係』之限制,應係指依一定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之商標而惡意搶註之行為;㈡該註冊商標與據以異議之商標,二者一為單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8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主張: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設計源由、創作風格及表彰含意雷同,兩者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系爭商標顯有致相關商品之普通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參加人且有惡意搶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有未使用之事實或有惡意搶註他人商標之情事,核屬另案可否依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申請廢止註冊或撤銷註冊之問題,與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上訴人雖以事實欄之陳述,主張系爭商標係惡意搶註,違反前揭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五、準據法選定:㈠原告主張被告楊展銘等以相同於原告早先於外國取得之「PFAFF」商標權之商標圖樣,向我國智慧局惡意搶註,於101年12月1日取得系爭商標之註冊(見原證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智財判決預覽 ↗
⒊原告雖主張參加人係因協議收買據爭商標之使用權未果,始惡意搶註,並妨礙原告正當經營等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依立法沿革以觀,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之適用,仍以維持商場秩序,禁止基於一定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之商標而惡意搶註為其規範範圍,其適用並非漫無限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智財裁定預覽 ↗
或類似「築科」使人混淆誤認之讀音或字句登記立案名稱或對外作為自己營業主體名稱;抗告人於111年7月6日回覆表示,「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為其所發想之補習班名稱,遭相對人惡意搶註為系爭商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智財判決預覽 ↗
但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有未使用之事實或有惡意搶註他人商標之情事,核屬另案可否依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申請廢止註冊或撤銷註冊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0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公司之名義使用據爭諸商標,嗣因拒絕付費而遭上訴人停止授權,詎其意圖仿襲,將系爭諸商標申請註冊於相同或類似據爭諸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更多次惡意搶註於其他不同之商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原告知悉據以異議商標存在與惡意搶註:原告對據以異議商標為參加人前手所有,且標示於撲克牌商品並於市場行銷多年,未予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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