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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意定抵押權人合庫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移新公司電傳本件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後,始知悉再抗告人以法定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系爭法定抵押權之主張存在係基於系爭建物之新造,而原告設定之意定抵押權係登記於系爭建物建築完成之後,若系爭法定抵押權存在,按之前開實務見解,其受償次序將優於原告之意定抵押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⑹被告公司並無「於該不動產拍賣程序中放棄其優先於原告意定抵押權受償次序之權利」之意思表示,亦未同意「其法定抵押權之受償順位在原告意定抵押權之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88年4月21日修正後之民法第513條第1項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為法定抵押權或意定抵押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盡失「法定」抵押權之意義,而與意定抵押權並無差異,顯未盡保護承攬人已付出之工作成本與勞力,與法定抵押權之設立意旨相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該條所規範者,乃法定抵押權及未經登記之其他擔保物權而言,對於已經登記之意定抵押權,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現行承攬人之此項抵押權性質上與其認為係法定抵押權,毋寧說係強制性之意定抵押權,更為貼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生效力,則盡失「法定」抵押權之意義,而與意定抵押權並無差異,顯未盡保護承攬人已付出之工作成本與勞力,與法定抵押權之設立意旨相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此際承攬人之此項抵押權,性質上已非法定抵押權,而係強制性之意定抵押權;又在承攬之工作係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新建時,因工作未開始前尚無獨立之不動產可作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盡失『法定』抵押權之意義,而與意定抵押權並無差異,顯未盡保護承攬人已付出之工作成本與勞力,與法定抵押權之設立意旨相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1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此際承攬人之此項抵押權,性質上已非法定抵押權,而係強制性之意定抵押權;又在承攬之工作係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新建時,因工作未開始前尚無獨立之不動產可作為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元乙公司主張系爭法定抵押權存在,係基於系爭建物之新造,被上訴人設定之意定抵押權係登記於系爭建物建築完成之後,若上訴人元乙公司之系爭法定抵押權存在,其受償次序將優於被上訴人之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本被告意定抵押權存在之舊建物已經拆除而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第513條第1項所定抵押權經修法後已由法定抵押權變更為強制性意定抵押權之性質,業如前述,故原判決主文第1項「法定抵押權」應更正為「抵押權」,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此際承攬人之此項抵押權,性質上已非法定抵押權,而係強制性之意定抵押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長東公司向被告貸款,將系爭建物暨坐落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被告,然系爭建物之前開法定抵押權係先於被告之意定抵押權而成立,原告應優先於被告受償。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上仁公司請求確認系爭法定抵押權存在,苟經判決認定屬實,其順位必在遠東銀行之意定抵押權之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效力自應優先於被告土地銀行之意定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原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係以:原裁定未經斟酌第三人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巧成公司)及聲請人聲明異議狀已主張有法定抵押權,而法定抵押權之效力優於意定抵押權受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⒎綜上所述,民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承攬人之此項抵押權,性質上與其認為係法定抵押權,毋寧說係強制性之意定抵押權,更為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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