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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76號行政裁定預覽 ↗
系爭函已對外直接發生將抗告人社區定性為「開放社區」之規制效果,且就抗告人社區公共設施(社區道路)維護義務主體、管理權限內容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系爭函之法律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查被告永安區公所為行政機關,依上開管理要點等規定,受理永安區居民關於回饋金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領取回饋金,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謂行政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次查上開警備車停車格之劃設,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之對物之一般處分,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揆諸前揭說明,已無行政罰法第5條之適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紅實線標線係行政機關對於特定路段應如何供使用所為之規制,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有關公物之一般使用」之對物之一般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紅實線標線係行政機關對於特定路段應如何供使用所為之規制,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有關公物之一般使用」之對物之一般處分,其生效時點,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查陸橋之設置係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包括因物之公法性質或公用關係而權利義務受影響之人,此種設定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所定物之一般處分,故相對人將其決定函知抗告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1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其規範,明顯是以一般人,而非特定人為規範相對人,然依一般性特徵即進入該規範領域者,就須遵守其指示,而可得確定其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範圍,是此交通標線之劃設本質上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無其他方式可資救濟,僅得以前揭電子郵件回覆與書面拒絕聲請函提起行政救救濟,足認相對人就本件請領徵收補償金事件之一切函覆均非屬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而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系爭黃色標線為黃實線,依異議人提供之照片,其外觀與一般禁止停車線無異,應足以使一般大眾認知其為禁止停車線,故系爭黃色標線性質上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中央主管機關所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合格評定,係行政機關單方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行政處分;而漁會理事會得以決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民,即為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如有違反將受有裁罰等不利益,依照司法院解釋第156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8號裁定意旨,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所稱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予以裁決處罰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亦非屬道交條例第37條第6項規定所稱由警察機關處罰之行為,也非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核其性質,亦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4年8月5日公函載有明確之受文者,並無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情事,故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規定「一般處分」之要件,而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工務局變更建物用途登記、觀光局核發旅遊業登記證之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而有同法第110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效力,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係原處分機關外之國家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系爭黃色標線為黃實線,依異議人提供之照片,其外觀與一般禁止停車線無異,應足以使一般大眾認知其為禁止停車線,故系爭黃色標線性質上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對人之一般處分無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仍屬於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訂定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且如稅捐債權之有無或多寡所衍生之爭議,亦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釐清,就此爭議自應屬公法事件。㈡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該處分內容具體、特定,相對人得特定,其效力一次完成;與內容一般、抽象,相對人不特定,具有反覆實施之持續性作用之法規命令迥然有別,性質上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一般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三者間亦無優先順序‧‧‧二、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課與土地或建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義務係屬『法定之狀態責任』‧‧‧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述中央主管機關所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合格評定,係行政機關單方對外作成,可直接創設相對人具有漁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資格之行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行政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三者間亦無優先順序‧‧‧二、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課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義務係屬『法定之狀態責任』‧‧‧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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