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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智財判決預覽 ↗
由上開美國Campbell案可知,「戲謔仿作」本質上係利用他人著作加以改作,「戲謔仿作」與原作相較,應具有一定之「轉化價值」即創意成分,使大眾雖可由「戲謔仿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41號判決(被告附件4)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戲謔仿作之合理使用之分析,用來作為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戲謔仿作之審酌判斷標準,足見美國法院對於戲謔仿作之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抗字第8號智財裁定預覽 ↗
惟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由,戲謔仿作並未明示在內,且戲謔仿作時間之久暫、商業經營之態樣、規模之大小以及仿作創意與原商標間之可區別程度等,均為影響商標權利保護以及言論自由基本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後法院特別強調,由於原著作的著作權人幾乎不可能授權他人作成「戲謔仿作」,而「戲謔仿作」與原著作又分屬完全不同性質,故關於利用的結果對著作價值及潛在市場的影響方面,是微乎其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後法院特別強調,由於原著作的著作權人幾乎不可能授權他人作成「戲謔仿作」,而「戲謔仿作」與原著作又分屬完全不同性質,故關於利用的結果對著作價值及潛在市場的影響方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原判決先以上訴人所舉美國案例與我國體制相異,而否定戲謔仿作之主張,嗣竟擷取上訴人論述系爭商標係戲謔仿作之法理,而認定上訴人自認其係抄襲據以核駁商標,其就同一理論之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至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智財判決預覽 ↗
,始受保護,因此,若不符上開要件,難使消費者可明確區別二者,同時戲謔仿作之目的主要係商業目的時,藉依附著名商標以促銷其商品,即不應被認定為戲謔仿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智財判決預覽 ↗
3、被告主張其為戲謔仿作不構成商標侵害為無理由:⑴、按戲謔仿作之商標應具備①、具詼諧、諷刺或批判之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②、消費者一見戲謔仿作之商標,即得聯想到著名商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字第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下稱據爭商標)之翻玩商品,該品牌為傳達不隨波逐流、不追求奢華、活出自我之精神意向,透過詼諧幽默之戲謔仿作手法,改造知名品牌商標,與嘻哈饒舌、街頭潮流所追求叛逆、特立獨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智財判決預覽 ↗
HauteDiggityDog,LLC.之見解可知,本件商標乃屬合理使用之戲謔仿作,且不生與據以核駁之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智財判決預覽 ↗
⒋至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如附表2所示圖樣是帶有街頭潮流風格之「翻玩設計」,此為二次創作,應屬具有詼諧意涵之「戲謔仿作」,未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乃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縱使認定該圖片為被告所改作,然衡諸該經後製圖片及所上傳前揭「觀世音菩薩」臉書頁面之性質,整體而言應具戲謔仿作之性質,且同本院上述有關合理使用之說明,實有適用著作權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由沈伯燁指示乙汎公司員工出貨等情,除有前揭事證可佐,亦為被告沈伯燁所承認,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㈢是本件應審究者為:⒈被告3人所設計近似於附表一之商標圖樣是否為「戲謔仿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李遠哲爆料蔡英文心中沒有下一代』版是戲謔仿作,且毫無營利性質,也不侵害原作者利益市場,屬於可受公評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外麻布包裝袋,且於粉餅、手拿鏡商品所占比例大於1/2,縱未使用LV或相類字樣,仍屬近似,足以引起市場混淆誤認;原不起訴處分書援引不得適用於我國法制、美國法制下之「戲謔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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