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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根據之憑證。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額」。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僅受加徵怠報金及科處罰鍰之處分,原判決未注意及此,遽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擬,自屬可議(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八五六號判例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亦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亦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關於被告所指高雄市國稅局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罰鍰處分部分,高雄市國稅局罰鍰處分書中固以皇德公司於辦理八十七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因漏報營業收入一百零六萬一千六百八十元,以致漏報應稅所得一百三十一萬零九百五十二元,核有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依卷存資料,上訴人於六十七年及六十八年均未為縱合所得稅之申報,其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實甚顯然,意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僅受加徵怠報金及科處罰鍰之處分,原判決遽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論擬,自屬可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再按「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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