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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依「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固包含月俸及公費,惟依當時有效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政務官之退職酬勞金以最後在職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7、按「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雖未明定政務官之其他現金給與之內涵,惟依行為時「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七條規定意旨,政務官與公務人員之年資可相互採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由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計算方式均與公務人員相同,而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中並無其他現金給與之規定,因此,上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務官辦理退職或撫卹者,其補償金之發給,準用該辦法之規定,即在政務官退撫新制實施後退職之政務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案原告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自前職臺灣省政府委員辦理政務官退職,退職時連同擔任臺灣省政府委員前所任教職年資已併入政務官任職年資合計二十八年五個月,發給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在案。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83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故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有關政務官懲戒種類之限制,亦因政務官與政務人員並非同一之故,即非當然適用於政務官以外之其他政務人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⒎讓子弟兵「自肥」,今年三月社會局長王秀燕、勞工局長賴淑惠、法制局長林月棗都在三月六日回任事務官一天,再轉任政務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要保機關總統府經辦人並電告公保處略以,原告曾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任委員任內辦理政務官退職,領有退職證明,該段年資應可享有優惠存款,並補送「政務官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證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按政務官之公費,為政務官參與政策之決定,執行公務之酬勞金之一部分,相當於公務人員之職務加給、勤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其他現金給與,政務官一旦退職,其公費仍計算退職酬勞金,同理公務人員退休後,其在職時所支領之主管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750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故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有關政務官懲戒種類之限制,亦因政務官與政務人員並非同一之故,即非當然適用於政務官以外之其他政務人員。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71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準此,政務官之懲戒處分僅有撤職及申誡2種。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按政務官之公費,為政務官參與政策之決定,執行公務之酬勞金之一部分,相當於公務人員之職務加給、勤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其他現金給與,政務官一旦退職,其公費仍計算退職酬勞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意旨係就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計算所為之解釋。目前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亦比照公務人員,以月俸額之百分之十五為發給內涵,並不包括公費或職務加給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13、1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這個案情的緣由是我有一個好萊塢朋友薇諾娜瑞德,我需要她的金錢財務資助,黑道要從中揩油,詐騙集團與政務官要勾結外國勢力製造族群問題(104年3月4日審判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13、1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這個案情的緣由是我有一個好萊塢朋友薇諾娜瑞德,我需要她的金錢財務資助,黑道要從中揩油,詐騙集團與政務官要勾結外國勢力製造族群問題(104年3月4日審判筆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再審原告退休時之身分並非政務官,自無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七號解釋意旨,適用有關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計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按政務官之公費,為政務官參與政策之決定,執行公務之酬勞金之一部分,相當於公務人員之職務加給、勤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其他現金給與,政務官一旦退職,其公費仍計算退職酬勞金,同理公務人員退休後,其在職時所支領之主管加給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係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2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1罪),其中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受刑人身為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務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按政務官之公費,為政務官參與政策之決定,執行公務之酬勞金之一部分,相當於公務人員之職務加給、勤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其他現金給與,政務官一旦退職,即無執行公務參與決策可言,其公費仍計算退職酬勞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按政務官之公費,為政務官參與政策之決定,執行公務之酬勞金之一部分,相當於公務人員之職務加給、勤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其他現金給與,政務官一旦退職,即無執行公務參與決策可言,其公費仍計算退職酬勞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按政務官之公費,為政務官參與政策之決定,執行公務之酬勞金之一部分,相當於公務人員之職務加給、勤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其他現金給與,政務官一旦退職,即無執行公務參與決策可言,其公費仍計算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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