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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者,無異使此不良廠商得以繼續參與政府採購交易,增添後續破壞政府採購交易秩序之危險性,有礙政府採購效能與品質之提升,顯與政府採購法第7章罰則與第101條至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與第2款、第6款,經本院認定同屬「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屬行政罰性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成立調處,此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本件自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而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原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所受之緩起訴處分,較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節更顯輕微,然被告不查,遽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將原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予以停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被告於公告本工程時,自行於說明欄記載:「公開招標,達公告金額以上但未列入政府採購」,顯見被告亦認本工程不適用政府採購,惟其竟嗣後依政府採購法將原告刊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廠商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機關方得將廠商名稱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3、綜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與第2款、第6款,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同屬「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一)被告以原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云云,容有誤會;縱認原告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政府採購除涉及公權利之行使外,本質上即係私法契約,因此,政府採購法即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私法採購事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原告對於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則以原告107年11月30日函表示其認為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所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法不合,並向被告表明其將提起訴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違法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第8章「附則」,而非第7章「罰則」,又無裁罰性,是原告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政府採購法第1條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汎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被告代表人蔡烈風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對於人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情事,應援引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作成處分,而非援引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原起訴書所載違反政府採購法87條第5項部分,均經檢察官於本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工程會及財政部均明確認為本件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且未區分適用範圍,足見本件確實應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政府採購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臺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審認原告代表人鄭秀美有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情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縱認應將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停權處分期間應僅為1年,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係針對參與投標之「廠商」違規所作之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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