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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確屬有據,本件既有「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及「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等情事,被上訴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款、第12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由上可知,原告履約進度已落後20%,且日數亦達10日以上,被告依據前揭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等規定,將原告刊登於政府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然原告遲於106年3月3日始辦理竣工確認,契約工期為237日曆天,逾期68日曆天,履約進度嚴重落後,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系爭契約第27條第2項第6款與第2款之關係乃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之關係同,後者係前者之具體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從而,原告主張原處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訴請確認原處分為違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9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91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於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固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履約數量展延18日曆天,而原告實際竣工日期為100年6月24日,總逾期天數共計421日曆天(逾期天數達467%),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屆全國原住民行政盃桌球賽委託企劃執行勞務採購案」乙案異議處理之結果,提出申訴,經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出,被告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為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所明定。而依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之規定,本件工程截至100年5月11日被告以北醫總字第1000005987號函要求原告於文到10日內提出解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所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上之「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事,也認縱使其後系爭採購案有工程進度落後達20%以上情事,相對人亦未為合法催告,是相對人前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不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展延工期,系爭工程監造公司並表達應展延65天之意見,嘉義工務段公務員未加計該免計工期日數,因而誤認乙正公司履約進度落後達20%以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契約第13條第12項約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併考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會同原告及監造單位進行現場會勘,確認系爭工程已於103年10月29日達到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之情事,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3.5%=4%),自應以37.44%(41.44%-4%=37.44%)作為被上訴人105年2月29日之實際施工進度,以被上訴人履約進度落後達20%以上始符合系爭處分所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可知,該條款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之意旨,並無違背,自得作為本件認定是否「延誤履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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