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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背法令 五 癸○○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法律) 本人直接 ‧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上開規定可知,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案主體與利益迴避法之關係人並非一致,且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亦無罰則,足堪認政府採購法並非利益迴避法裁罰之特別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縱被告終止契約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第15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之規定,均非無救濟之管道,自難謂其有何被脅迫而失卻自由意志之情,是原告所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108年5月22日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被告胡錦龍擔任信義鄉公所秘書,就信義鄉公所辦理採購案件之各項採購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均具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且被告就事實一所示標案為業務承辦人,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承辦採購人員,並為其主管之事務,同時亦為華新企業社之實質負責人,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自行迴避,且不得有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告為榮電公司於系爭工程履行契約義務之使用人,而被告與原告之間,並無任何承攬契約存在;嗣榮電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並因遭其他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為刊登政府公報處分,於100年6月1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訂定採購契約、對工程採購之初步勘查、分段查驗、完工確認),乃至於驗收等階段,此為被告劉順松所自承,且業已認定如前,被告劉順松自為政府採購法之「採購人員」無疑,若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社會局依據本案投標須知重要條款第15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撤銷本案決標,並依相關程序公告,且不返還押標金,於形式上尚屬有據。被告抗辯:原告確有經通知兩次而未完成書面契約簽訂程序之事實,僅係法律上之見解有所歧異,被告並無故意等情,並非全然無據。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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