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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政府採購之相關程序及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至4款規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務採購無須押標金,縱使有押標金之規定,亦不得超過百分之5。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41條、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僅係指勞務採購「得不收」押標金,而非「不得收」或「不應收」,是主管機關於公告招標文件之前,固就勞務採購是否收取押標金有裁量權,一旦公告招標文件之後,有任何變更,均需遵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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