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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5 筆
政府採購法第 1 條預覽 ↗
立法宗旨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預覽 ↗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預覽 ↗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之 1預覽 ↗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
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 1預覽 ↗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
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預覽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預覽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
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 1預覽 ↗
電子化採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預覽 ↗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法第十條第二款之政府採購法令之解釋、第三款至第八款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預覽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 1預覽 ↗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 1預覽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之 1預覽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之 1預覽 ↗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預覽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之 1預覽 ↗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之 1預覽 ↗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之 1預覽 ↗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之 1預覽 ↗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以書面告知,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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