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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政府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認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修正後同條項第6款)所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意旨略謂:(一)工程會89年1月19日函主要在闡明只要廠商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均該當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其人員涉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即屬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且參照政府採購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及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函認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行為該當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但上開函文係就個案所為之函覆,無非在重申凡廠商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之罪即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係以自身名義主張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適用,然徵諸政府採購法第9條第1項及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可知,僅有工程會得認定廠商究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件被告審酌上開證據,認定原告專案經理黃信源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並論明廠商之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業經工程會據政府採購法第3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其人員涉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即屬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9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被上訴人追繳保證金之書函僅泛稱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02條辦理,惟政府採購法第31條事由有多款情形,原處分未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其人員涉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即屬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2項第2款「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相似,均已影響採購公正,且為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規範禁止之行為,其押標金應不發還或追繳,並未逾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授權範圍。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況且,被上訴人係依據系爭投標須知第45條第8款規定通知上訴人追繳押標金,而該規定係源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換言之,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加走灣公司(即更名後之創鑫公司)經臺東縣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追繳系爭A標案之押標金70萬元。3.加走灣公司經財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所述,可認被告至遲於106年間即已知悉原告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之罪嫌或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可能,已能審認有無向原告追繳押標金之事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前參加被告民國111至112年度廠區施工供電及電氣雜項安裝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經被告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違規行為,遂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及投標須知二十二,以11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綜觀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判決先例可知,工程會89年1月19日函就「廠商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依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向被告異議,被告以98年9月28日東鄉建字第0980010002號函改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31條第2款、第8款規定追繳押標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被告得否以原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向原告追繳系爭押標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二行為,即被告於原處分亦認原告構成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故追補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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