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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市區道路景觀改善計畫.DOC」,係○○事務所提供設計規劃之服務,仍基於圖利○○事務所之本意,對於監督主管之事務,即○○後火車站既有市區道路景觀改善標案,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按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第38條規定,政府採購法上關於投標廠商之資格,除對政黨及政黨之關係企業設有資格上之限制外,其餘之一般廠商及其關係企業並未限定其資格,故投標廠商是否為關係企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然而,被告甘銘源、邱欽賢均主張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規範的並不是上述情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系爭採購案業經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申訴審議判斷,認定相對人原處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及投標須知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罪嫌部分:雖政府採購法法第38條第1項僅規定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然政府採購之公開投標,本應公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院93年度訴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上關於投標廠商之資格,除對政黨及政黨之關係企業設有資格上之限制外,其餘之一般廠商及其關係企業並未限定其資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豐簡上字第5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復為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2項第8款所明文。政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陸、關於易泰公司、駿豐土木之實際負責人同一,牡丹鄉公所仍將本件監造標決標給駿豐土木,有無違背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則鑑定報告書製作人湯銘勳建築師(鑑定報告書第2頁),過去承接政府採購法之公共工程契約時,曾經本院認定有得類推適用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除有政府採購法第39條列舉之4款事由,或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2項之事由外,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事由之廠商,應不得投標,亦不得為決標廠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胡振雄固以實際經營之優異公司、優大公司參與投標,觀諸該二公司均具有系爭標案投標資格之廠商,且政府採購法並無限制具關係企業關係(除政府採購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雖以其實際經營之錦耀、茂翔公司同時參與投標;惟觀諸該二公司均具有系爭標案投標資格之廠商,且政府採購法並無限制具關係企業關係(除政府採購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擬將聲請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經作成異議無理由,及工程會以申訴審議判斷駁回申訴,相對人業於104年3月9日將聲請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等情,有系爭採購契約(本院卷第21至38頁)、原處分(本院卷第39、40頁)、相對人103年8月18日洋局後字第1030017101號函(本院卷第42頁)、政府採購公報(本院卷43頁)在卷可稽。㈡按政府採購法第102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雖以其實際經營之錦耀、茂翔公司同時參與投標;惟觀諸該二公司均具有系爭標案投標資格之廠商,且政府採購法並無限制具關係企業關係(除政府採購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振和公司及尚格公司2家,同時參與系爭3標案之投標;惟觀之前述系爭3標案相關資料,振和公司及尚格公司均具有系爭3標案投標資格之廠商,且政府採購法並無限制具關係企業關係(除政府採購法第38條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亦據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甚明。政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是否為統包案廠商巧將公司之關係企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做最後決策,被告己○○主觀上並無犯罪之故意;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及第3項雖然有規定投標廠商不予開標的情況,但這是對主管機關的規定,而不是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另除政府採購法第3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系爭採購案之決標過程,顯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1.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暨系爭採購投標須知第76條規定,如為規劃、設計廠商,應不得為投標,訴外人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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