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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系爭契約第23條第(六)項第3款、第30條第(六)項、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原告誤為政府採購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本訴,因而聲明:被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4款、及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均非請求權之基礎,併予指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C(系統單晶片)設計服務專區」之政策目標,並為配合被告計畫成立「矽導竹科研發中心」進駐上開廠區後之營運使用之構想,乃於92年7月間,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通知之權限,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5款所賦予,非由臺灣菸酒公司授權取得,原判決顯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被上訴人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本套系統設備採購安裝之規格,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分等目的,遂就其所管有之「慈德三村」等3處眷改土地,於100年9月間與城鄉發展分署簽定協議書,明文揭示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標售或處分辦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格文件」;第32條記載:「本採購開標採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1次投標分段開標,除另有規定外,規格標開閉即開價格標」,即系爭標案依被上訴人投標須知第32條規定,係依政府採購法第42條、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倘認編成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事宜為獨立之採購行為,被告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代辦機關即取得代辦採購相關權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委託具有專業能力之被告代辦採購,負責系爭工程之專案管理、招摽及發包作業、簽約等相關事務,而依眷改條例第1條、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3、5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列管眷地實施都市更新計畫協議書」,雙方協議如下:「一、依據:依都市更新條例、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機關。」及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自應視先位被告臺銀於受託辦理本件採購案之範圍內,為具行政機關性質之招標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於另案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及仲裁判斷作成後,前已一再催告被告重新召開系爭採購案之評選會議,詎被告卻一再拒絕,並逕行認定原告有「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云云,被告已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1.按政府採購法第4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機關依本法(指政府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48條第1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第48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另稽諸附卷臺灣鐵路局材料局就系爭工程決標予上訴人之開標/比、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見原審卷第40頁),可知系爭工程業主臺灣鐵路局係採公開招標、資格標與價格標分段開標,有8家參與廠商投標,資格標開標後5家廠商合格,隨即參加後續價格標投標,價格標開標,因5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均超過底價時,臺灣鐵路局乃依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0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委託代辦採購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本件採購案係洽辦機關戊○○○公司委託被告前身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辦理,本件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所載之招標機關為被告之前身,招標文件亦未有以戊○○○公司為招標機關之規定,故本件採購案之招標機關為被告,此亦為申訴審議判斷所採;況本件停權通知、異議處理結果均為被告所發,亦由被告將原告刊登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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