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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1月30日函)復原告略以:原告請求閱覽參加人投標文件,似無依據,兩家投標廠商(即原告與參加人)之投標文件均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予參加人(下稱原處分),並以111年11月30日北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上訴人略以:兩家投標廠商(即上訴人與參加人)之投標文件均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被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按新編預算作理賠價差之依據,並不合理: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8條規定,就購案所編列預算及底價訂定均屬合約之部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1、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需以有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行為前提,即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所「促成」時,不當金錢或利益與採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工處因此於108年11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招標,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之規定,採1次投標3階段開標之方式,即第1階段為資格開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工處因此於108年11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招標,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之規定,採1次投標3階段開標之方式,即第1階段為資格開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按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公開招標,其招標文件經招標機關將之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使不特定人得參與投標;且所定廠商投標資格限制,並無顯不當之處;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於審標當時,明知霖昌、霖興2家公司所提證件影本上營業項目與正本不符;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52條,及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略以:(一)系爭採購投標須知第28條要求實機技術展示測試之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1.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111年11月30日北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1月30日函)復原告略以:兩家投標廠商(即原告與參加人)之投標文件均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1項及系爭工程之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審查須知可知,系爭採購案決標原則上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工處因此於108年11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招標,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之規定,採1次投標3階段開標之方式,即第1階段為資格開標,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本件工程採購案於108年11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招標,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系爭投標須知第30點規定,採1次投標三階段開標之方式,即第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已明定係就「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為規範,而複數決標乃政府採購法第52條所列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之一,政府採購法對複數決標與其他決標方式並無區分或排除相關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原告復主張被告所定系爭採購案之底價偏高,方造成其總標價偏低,並謂依系爭執行程序附註第1點,被告應不得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云云,亦不足採:⒈按政府採購法第5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系爭道路工程原由第三人得標,嗣因原得標廠商放棄得標拒不履約以致解除契約,被告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9年11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區)決標,先開啟合格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審查資格,再開啟資格合格廠商之價格封審查價格且由南區至北區依序開價格標,廠商承包區域以1區(標)為限,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第52條第1項第4款、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效平均標價1,442,162元之80%(1,153,730元),應尚無履約疑慮,且最低標前4家廠商之標價其價差非常微小,可見原告之標價實非屬明顯不合理;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及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計單位即訴外人美商佰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佰誠公司」)評估後,提出變更設計方案,伊即參酌佰誠公司之專業評估、市場行情及營建物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419至423頁),系爭採購案一至五區採購項目均係使用同一個標案案號即「930421.2」執行招標事宜,可證系爭採購案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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