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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開二份函釋見原審函查卷㈠第153頁、第154頁、第156頁),本件70公尺雲梯車採購案確有參考需求用單位提出之預估金額,考量市場行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9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原則。另查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8日(88)工程企字8808453號函釋,底價之核定,亦非上級機關之權限,足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8446號函釋說明:「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時,需求或使用單位有應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交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法定職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8446號函釋說明:「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澄字第3528號公懲判決預覽 ↗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屏東縣車城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1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訂定底價時應檢附底價訂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劉進成辦理系爭採購案招標作業,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第20條等規定,而有未於招標前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林口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逕以預算金額簽報擬定底價,未能提供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憑稽,核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0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證人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林口鄉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2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證人即林口鄉公所行政室主任陳成港亦證稱:林口鄉○○路口監視系統設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又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政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020萬元仍高於底價,鎮西國小承辦人員考量該標案係由教育部全額補助,而若年底前未完成發包,補助款將遭收回,遂辦理保留最低標之標價,並以最速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報請上級機關雲林縣政府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澄字第4號公懲判決預覽 ↗
次據文資局辦理政府採購,理應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前段規定進行市面上訪價動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戊○○及其辯護人辯稱:⒈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前段、高雄縣政府辦理採購訂定底價作業程序第3條等規定,底價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核定底價為195萬元,自應以核定之底價作為變更設計部分之價金等語,並提出新增工項單價彙整表、林口溪612豪雨災後附件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及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12日議價記錄等件存卷為證(見原審卷一第72頁、第100-107頁,本院卷第60頁、第77-80頁)。然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第2款約定:「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見原審卷一第9頁反面);系爭契約第19條第1項則約定:「甲方(即上訴人)於必要時得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即被上訴人)變更本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甲方提出本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本契約內容需變更之相關文件。本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見原審卷一第27頁反面)。可見上訴人依據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決標」),被告黃金麟係於「開標後」即翌(16)日始向被告宋立文洩漏欲擬定之「建議底價」,且該「建議底價」(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規定之「預估金額」),亦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所規定之「底價」,此有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決標」),被告黃金麟係於「開標後」即翌(16)日始向被告宋立文洩漏欲擬定之「建議底價」,且該「建議底價」(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規定之「預估金額」),亦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所規定之「底價」,此有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又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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