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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29日止,無故連續停工天數已達14日,為免影響貴公司權益,請儘速履行契約並進場施工,否則本處將依上開規定予以終止契約、追究相關責任,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院卷附第5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因此產生被告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時,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禮儀社因廢標之故,而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準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若其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或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時,即非無法院介入審查之可能,否則實難與政府採購法第56條關於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及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劉進成辦理系爭採購案招標作業,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第20條等規定,而有未於招標前確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係規定「準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而非「適用」,業如前述,更應有特別公告不受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限制,始得謂第二、三次招標不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辯護人另辯以:本標案於100年5月13日第一次開標時,因未達法定開標人數而流標,高工局中工處辦理第二次招標時,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辯護人另辯以:本標案於100年5月13日第一次開標時,因未達法定開標人數而流標,高工局中工處辦理第二次招標時,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核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部分。經查:①、公訴人係以屏東縣枋山鄉公所90年2月23日九○山鄉建字第1043號函(見調一卷第206~207頁)、屏東縣枋山鄉公所90年5月4日九○山鄉建字第2488號函(附政府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887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二)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未報經屏東縣政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以確保拓基營造公司得標,並違法放寬投標資格為乙級營造廠商,而圖利拓基營造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回文核准;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惟承辦人己○○疏於法令,漏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報經屏東縣政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核准採最有利標的情形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機關採取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規定,執意指示被告邱清溒、杜正德及羅文成依固定價格、統包及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內部設備與設施改善工程」發包作業。(三)92年6月23日富里鄉公所改善工程開標當日,被告杜正德及羅文成均明知本案採購兼具「工程採購」與「財物採購」,東鴻企業社及標的工作室之廠商資格並不符合全部採購項目,不得單獨投標,亦未依據上開投標須知規定提出其等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顯無投標資格,巨匠商行係採共同投標方式參標,惟未依「富里鄉公所辦公室內部設備及設施改善工程」統包搭配最有利標投標須知:壹、總則:(三)第3款: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團隊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之規定,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亦不具投標資格,被告杜正德及羅文成2人仍違法予以通過巨匠等3家廠商之資格審查,並隨即由被告鄧國祥、邱清溒、杜正德及外聘委員林玉峰等組成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鄉公所原聘任評選委員另有私立大漢技術學院助理教授呂克明,於開標當日缺席)進行最有利標評選,鄧國祥、邱清溒、杜正德等明知巨匠等3家廠商所提供作為評選標的之「服務建議書」中,關於「設備說明」部分項目相同或類似,標的工作室及東鴻企業社之「施工說明書」項目內容則完全相同,顯有重大異常關連,依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惟承辦人陳國輝疏於法令,漏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報經屏東縣政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袁明武技士則於同年9月27日以簽呈回復上開主計室之疑義,稱本件工程開闢內容涵蓋土木、建築、景觀、植栽、噴灌系統(機電設施),故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報桃園縣政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中壢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核備後實施,桃園縣政府承辦此項業務之單位自有留存上開辦法業經核備實施之資料,惟因機關承辦政府採購案件決定採取最有利標決標時,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6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袁明武技士則於同年9月27日以簽呈回復上開主計室之疑義,稱本件工程開闢內容涵蓋土木、建築、景觀、植栽、噴灌系統(機電設施),故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報桃園縣政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前段);均經政府採購法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前段);均經政府採購法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前段);機關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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