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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㈦綜上,原告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修正後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而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亞航公司上開行為,違反系爭契約第15條第11款約定、108年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及現行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12款約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須支出之預定成本之內,易言之,若無此筆390萬元賄款之支出,則前兩項標案最後可能決標之金額,絕對會比實際決標總額更低,就此而論,該390萬元賄款之性質,核屬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列之「溢價」性質,亦屬政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柯炎麟、柯炎昇並非投標廠商,自無政府採購法第59條之適用。且政府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扣除圍標款後,廠商約有1至1.5成之獲利,是原告及各得標廠商所繳交之「圍標款」之「全部」即為彼此間不為價格競爭、其他廠商不為投標(即圓仔湯錢)及行賄公務員之代價,屬政府政府採購法第59條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定有明文。上開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59條定有明文。⒉上訴人雖主張政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4、承前所述,被告所交付謝東良30萬元及文永仲10萬元,用以感謝原告所屬機關人員促成系爭標案之簽訂,則不論名目為何,該等金錢均屬不當利益,而有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原告依據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綜上所述,原告雖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4項、第2項之情事,惟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4項、第2項之行為類型,未經工程會發布法規命令補充認定屬「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於㈠、㈡所示3件採購案(下稱系爭3件採購案)中共支付圍標金78萬8,000元,原告依108年5月22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下稱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定有明文。而「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至4項有明文規定。又政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係由其法定代理人黃冠欽提出200萬元之回扣金予陳國政,取得本採購案之承包權,而在陳國政圍標集團控制下,由黃冠欽以原告名義標得本採購案,自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被告亦可依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4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我比較而言,得標廠商於系爭招標案中提出之主辦律師及協辦律師之每小時費率,於扣除各項雜支後,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③此外,政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59條著有明文。又有關政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3家者,準用前3項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政府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上訴人標得系爭7件標案,並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陳雪莉共計新臺幣(下同)565萬7,000元,違反108月5月22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下稱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伊雖給付系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工程企字第88022627號解釋令,就「廠商」自我比較而言,得標廠商於系爭招標案中提出之主辦律師及協辦律師之每小時費率,於扣除各項雜支後,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3、此外,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按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告起訴原係基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后述款項,此有起訴狀在卷,嗣於訴訟中追加招標文件第5.5.1條第2款之約定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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