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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須待消費者勾選同意旋轉門條款始得進行下一步驟之申辦流程,是系爭專案中之旋轉門條款並無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之情形。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消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須待消費者勾選同意旋轉門條款始得進行下一步驟之申辦流程,是系爭專案中之旋轉門條款並無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之情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起訴行政院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法務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致有法扶律師拒絕受託事項及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未依旋轉門條款迴避等違失,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被告另辯稱原告於104年7月24日提出工地主任人選之楊承峯執業證已於102年11月18日逾期失效且有球員兼裁判或旋轉門條款之不適宜的情形,為此被告於104年7月27日發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她很明確地配合劉憶如的抹黑方向,大罵蔡英文是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由楊承峯擔任工地主任,業已補正楊承峯之有效執照證件,並已多次向被上訴人解釋未抵觸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及公務員旋轉門條款,當時被上訴人聽聞後並未加以提出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以一直沒答應」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2頁),足見被告在考量是否承接顧問職務時,曾將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納入考慮,嗣因其主觀上認知○○會並非○○電訊公司之主管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上開黃碧珠辭職書(含旋轉門條款、認知書、借貸事項告知、員工身體健康檢查表)所示,何以未包括尤東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蕭祈宏因違反旋轉門條款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確有本案詐欺取財犯行:1.黃漢揚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以:被告跟伊工作5、6年,伊因為有投資其他店,受「旋轉門條款」的限制,不能在外面以自己名義作類似的店,所以不方便出面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她很明確地配合劉憶如的抹黑方向,大罵蔡英文是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14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如果德國法與德國社會認為類似我國律師法之「旋轉門條款」規定與司法風紀之維繫無涉,我國社會現實與理論探討下,同樣認為有疑問,則不得以國情或時空背景為由,得出「臺灣不應仿效德國法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作為三年迴避期間之起算基準,爰以離卸公務員職務之日作為起算基準(參考銓敘部九十七年七月九日部法一字第0七二九六0三八四號函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附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七號解釋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相關規定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以離卸公務員職務之日作為起算基準(參考銓敘部97年7月9日部法一字第072960384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附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相關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作為擔保之20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係屬無效票且拒不補正,且經催告後提出之工地主任人選楊承峯的執業證已逾期失效,再因其屬空軍之編組成員,由其負責監工,有球員兼裁判或旋轉門條款之不適宜情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參、被上訴人抗辯:一、關於系爭報導中如附表1所示內容,侵害上訴人吳德清名譽權及上訴人公司商譽、信用權部分:系爭報導內容係針對我國綠能產業狀況及旋轉門條款之漏洞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疑,其中關於意見表達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請本部應基於主管機關立場,主動檢討修正服務法相關規定,本部爰於本年5月1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召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相關規定座談會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發函催告,上訴人雖於同年7月24日提出工地主任人選楊承峯,惟楊承峯之執業證已於102年11月18日逾期失效,且楊承峯屬空軍之編組成員,由其負責監工所承攬之空軍神鷗基地工程,有球員兼裁判或旋轉門條款之不適宜的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曾陳稱許銘春律師事務所更名後為聚賢等語,惟斯時係早於被告接受中國時報之記者採訪時即108年7月29日約3個月前,且其亦非係向中國時報之記者為上開陳述內容,而係在質詢許銘春是否涉及旋轉門條款時方為上開陳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0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關於此一規定,有稱之為「利益迴避條款」,或稱之為「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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