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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其他訴訟種類例如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無從以停止行政處分執行之方式達到暫時權利保護目的,則以保全程序中之假處分制度提供暫時權利保護,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而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其他確認訴訟,則係適用假處分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方式,如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之保全,則以假扣押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方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述各項暫時權利保護應配合本案訴訟種類的不同而為適用:在撤銷訴訟,是適用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的方式;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是準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4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上開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實乃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而行政訴訟法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確保個別主觀公法權利之有效保護,所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除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再字第000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訴訟法制上「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所涉相關法理之總說明:㈠按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法制,可為以下之分類,即「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全字第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述各項暫時權利保護應配合本案訴訟種類的不同而為適用:在撤銷訴訟,是適用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的方式;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是準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上開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實乃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而行政訴訟法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確保個別主觀公法權利之有效保護,所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除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述各項暫時權利保護應配合本案訴訟種類的不同而為適用:在撤銷訴訟,是適用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的方式;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是準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述各項暫時權利保護應配合本案訴訟種類的不同而為適用:在撤銷訴訟,是適用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的方式;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是準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5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上開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實乃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而行政訴訟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確保個別主觀公法權利之有效保護,所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除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9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之目的,則以保全程序中的假處分制度提供暫時權利保護,可見這二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所對應的本案訴訟種類,顯不相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對於行政處分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而達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者,即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自不得提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8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上開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實乃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而行政訴訟法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確保個別主觀公法權利之有效保護,所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除行政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理由一、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並依本案訴訟種類之不同,分別提供不同之暫時權利保護方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述各項暫時權利保護應配合本案訴訟種類的不同而為適用:在撤銷訴訟,是適用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的方式;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是準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對於行政處分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而達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者,即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自不得提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理由一、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並依本案訴訟種類之不同,分別提供不同之暫時權利保護方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理由一、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並依本案訴訟種類之不同,分別提供不同之暫時權利保護方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訴訟法第117條);另在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其他確認訴訟,是適用假處分的規定,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方式,其中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的保全,則是以假扣押作為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上開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實乃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而行政訴訟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確保個別主觀公法權利之有效保護,所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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