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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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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4年審裁字第23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償,倒果為只須能以金錢賠償,即非難以回復損害,令暫時權利保護機制,過度向國家高權傾斜而顯失公平。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以本案訴訟勝訴概然性,作為判斷是否停止執行之要件,又認為拆除前開
112年審裁字第897號
112.03.27審查裁定
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恣意逕為駁回聲請人之「暫時權利保護」,致憲法保障之司法救濟功能收縮趨近於零;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一、二、三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親權、家庭團聚(親子
111年憲裁字第419號
111.07.14
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恣意逕為駁回聲請人之「暫時權利保護」,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致憲法保障之司法救濟功能收縮趨近於零;系爭裁定一、二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
110年度憲二字第276號
110.09.10
缺予聲請人之假處分聲請。因此,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屬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下之略式審查,無法代替本案訴訟之實質詳細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
110年度憲二字第21號
110.03.26
系爭規定一為裁定之基礎;其縱提及系爭規定一,亦屬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下之略式審查,無法代替本案訴訟之實質詳細審查,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裁定所適用,亦
107年度憲二字第374號
108.05.31
請求權利存在,即無權利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可供暫時權利保護之利益衡量,而認聲請人假處分之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符,予以駁回。核聲請意旨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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