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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0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0日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335條第1項後段並違背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意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援引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大上字第1353號裁定之見解,與本案無關,原審之認定並無違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次按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係為保障同一雙務契約當事人,以交換給付方式,履行彼此之反對給付,本適用於具有互為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而互相關聯之雙方債務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法定租賃權之租金係屬創設法律關係性質,故於裁判確定,溯及法律關係成立時(或該關係成立後原告主張之時點),發生法律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利訴訟經濟,當事人得於訴訟程序以之為攻擊防禦方法,請求法院酌減,並由法院據此為本案裁判之基礎,非必以提起酌減違約金訴訟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買受人發生違約情事,經出賣人依違約金約款沒收其已給付價金充為違約金時,該價金即變更性質為違約金,且不因法院依法予以酌減,致出賣人應返還之餘額部分回復為價金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適用於具有互為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而互相關聯之雙方債務間;至非基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生具有牽連性之對立債務,係本於誠信及公平原則,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時主觀上有無殺意為斷;至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原不能執為區別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絕對標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因出賣人取得或保有該部分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復存在,自屬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適用於具有互為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而互相關聯之雙方債務間;至非基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生具有牽連性之對立債務,係本於誠信及公平原則,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按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時主觀上有無殺意為斷;至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原不能執為區別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絕對標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對被告之法律主張⒈被告雖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主張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交付物品請求權與被告依民法第549條之報酬請求權係有同時履行抗辯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一經撤銷之契約而發生,互有對待給付之關係,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認雙方就此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仍應認為具有履行實質牽連之交換給付性質,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利當事人紛爭之終局解決及訴訟經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以後,被上訴人亦已客觀給付不能云云;然兩造以系爭和解書約定「上訴人於112年6月28日給付和解金800,000元」、「被上訴人撤回告訴並下架貼文」,參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項但書規定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係就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之對待給付義務而言;該先為給付義務之發生,或因當事人合意,或為法律明定,或係交易習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刑事判決,就加害人林揚智、沈峻詰、王逸丞所犯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9年6月、9年2月、6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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