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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此歸責原則係指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在有歸責之交通違規行為時,法律上處罰汽車所有人而言。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屬肯定,地政機關所屬登記人員之歸責原則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以此種制度在設計上完全不考慮「歸責原則」,也不過問「負責人之清償能力」,僅僅著眼於「間接壓迫現在負責人主動清償欠稅」而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3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處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與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歸責原則大不相同云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531條即係此類型),此一歸責原則亦正當化此一無過失責任之基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件,應依本條例之歸責原則細查違規行為之責任歸屬,始得據以處罰,以維公平正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更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之規定者,其檢驗之義務人乃係汽車所有人本人,而非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故應無該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歸責原則之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件,應依本條例之歸責原則細查違規行為之責任歸屬,始得據以處罰,以維公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件,應依本條例之歸責原則細查違規行為之責任歸屬,始得據以處罰,以維公平。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八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將車借予友人使用,原意並沒有不對,原處分機關無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歸責原則之規定,裁處無責任之抗告人吊扣牌照之處分,於法有違,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八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本院抗告狀中改稱為安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所委任,並提出安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讓渡書及東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委任狀而提起抗告,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乃本於歸責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本條例之處罰,自應以前開之人為限,以符歸責原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本院判斷之理由一、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原則及不作為之過失犯歸責原則(一)無罪推定原則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此乃本於歸責原則決定受罰對象之規定;又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三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本條例之處罰,自應以前開之人為限,以符歸責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中一人對債權人為清償,而使其他債務人同免對債權人之清償責任,卻不能對其他債務人求償,有失公平,故於此情形下應得類推適用上開民法關於連帶債務內部求償之規定,以符合責任歸責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上訴人主張其依行政機關指示繳納代履行費用後,行政機關再以上訴人未清除廢棄物而處以罰鍰,是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與行政秩序罰法歸責原則;暨上訴人於遭按日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前段既屬行政罰之規定,自亦有前揭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歸責原則」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中「推定過失責任」之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自主原則的歸責原則,是以行為人認識行為後果為前提,因為法律只能要求對行為後果有認識的人,對於因認識而選擇為不符合法律期待的行為負責,不認識行為後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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