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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⒎被告辦理一般法規發布、公告事宜,均依法制作業流程辦理,管理辦法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第3項授權訂立,於92年8月20日會銜發布,公告前被告亦於91年9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9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本院查: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懷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懷恩公司)並未提出任何「逕流廢水計畫」,而系爭建造執照更無任何污水處理設施,明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破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五污水處理廠年度操作維護保養工作契約書、請款單及支出憑證等存卷可按(見原法院卷九第115至120頁,本院卷第20至27頁、第57至62頁),堪認系爭污水處理廠迄今仍由抗告人使用中。㈢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係由環保署及內政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第3項授權訂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係由環保署及內政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第3項授權訂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本件被告所變造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係由環保署及內政部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第3項所授權訂定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更一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縱非劃出山坡地之行為非完全無效,惟依水土保持法第1項第2款、第6款、第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第25條及系爭開發許可仍不得免除水土保持工程及廢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系爭委任契約書及委任契約書但書之內容,因違反土地法第84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彰化縣政府嗣後對於命令停工函要求污水處理設施之法律依據,雖表示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8、25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7月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1238號函所指「污水處理設施」,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8、25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7月30日環署水字第0920055402號公告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上開系爭契約書、契約但書之內容,違反土地法第84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第3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無法依第二款規定於核發機關同意變更之期限內,完成變更登記程序者,應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於本件同一日期即98年8月15日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對原告開罰25萬元,經環保署於99年5月4日以環署訴字第0990039626號訴願決定書嚴詞指摘被告權力濫用,再度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0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然相對人卻在94年1月25日及同年2月5日相繼告發處分,而94年1月25日之處分書並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給予至少6個月之改善期限,是原處分顯屬違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未依規定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同條第4款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除經本院認定東偉公司於97年6月2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以107年6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70704611號函(下稱107年6月25日函)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第1項規定追繳所得利益308,39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5頁)。是以,可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之違反之裁處對象為實際行為人,不包含為監督義務之人,亦與本院上開見解相同,依此見解,本件被告欲以水污染防治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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