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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11條就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之施行方式明訂主管機關有提早於14日前通知事業之義務,期使檢查之過程合理及採檢標本妥適,惟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及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被上訴人於稽查當下,已知悉本次係上訴人之稽查人員進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5條等相關查證工作,惟被上訴人所屬總經理仍爭執先前遭檢查之經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於113年8月27日上午8時50分到系爭球場要求入場查察,經被告認原告規避檢查,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0條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是否適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須藉由儀器以客觀檢驗之數據呈現,是其本質上具有技術上之公正客觀性而足值信賴,此與行政機關直接依五官感覺作用,對於認定事實相關之人、地、物勘查其現象及性狀之「勘驗」並不相同,故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所明定。又「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則為行政程序法第39條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年5月16日環署水字第0025098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23日環署水字第1090100590號函意旨略謂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各級行政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索取有關資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11條,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5款,主張其隸屬彰化縣政府掌理水污染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事項,兼受環保署之指揮監督,並依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二、索取有關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3項:「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市環保局人員歷次至秋棠公司、本案下水道沿線之人孔及周遭電鍍、金屬表面處理業者之事業廢水、民生污水進行採樣送驗,均係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26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以民國107年1月15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30337401號公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1.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查:1.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原告自不得拒絕檢查,且被告係稽查系爭工廠,並非原告所屬民成街48號廠區,並不會影響營運,況且被告依法可進廠稽查及蒐證,故原告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須藉由儀器以客觀檢驗之數據呈現,是其本質上具有技術上之公正客觀性而足值信賴,此與行政機關直接依五官感覺作用,對於認定事實相關之人、地、物勘查其現象及性狀之「勘驗」並不相同,故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事項。」分別為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7條、第23條、第26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第1項規定為查證工作時,其涉及軍事秘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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