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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6 條預覽 ↗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海域…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6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土壤處理之適用土地區段下坡處設置攔水渠,妥善收集處理溢流之廢(污)水。但土壤處理後無溢流水者,不在此限。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6 條預覽 ↗
徵收對象有偽造、變造、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水污染防治費者,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但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則自開徵日起…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6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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