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事業廢(污)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必須依據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所核定的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同時,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 舉例:例如,環保署於最新的公告中可能對海洋排放的監測標準進行了修訂,事業在進行海洋排放時需要遵守這些新的監測要求,並且要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監測結果,以確保排放水質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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