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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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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 前項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事業廢(污)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必須依據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所核定的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同時,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 舉例:例如,環保署於最新的公告中可能對海洋排放的監測標準進行了修訂,事業在進行海洋排放時需要遵守這些新的監測要求,並且要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監測結果,以確保排放水質達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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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